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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失效]
【本站发布:2017-11-02 】【阅读9次】【字号
颁布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  1987-07-28
发文字号 :  法(司)函[1987]39号
作用地域 :  → 中国
所属领域 :  >>> 海洋渔业
>>> 海洋信息总论
>>> 海洋管理 >>> 海洋综合管理
(^_^)

武汉、上海海事法院:

为了适应长江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对长江干线的管辖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洒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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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关键词 :  海事法院; 上海; 武汉; 河口; 南通; 港口
自动关键词 :  海事法院; 上海; 海商案件; 河口; 武汉; 南通; 上海市; 港口
原文文种 :  中简
入库时间 :  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