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对船舶载运或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其他物体航行,以及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有规定和要求,对其他类型普通船舶拖带情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也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对船舶的拖带进行有效监管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