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日益向现实趋近,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始制订"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规章,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作出规定.开发规章规定了包括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以及环境管理系统在内的环境管理规则.但目前,各国围绕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标准、环境管理系统的内涵、独立专家的权限及其意见的效力、开发活动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关系仍存在明显的分歧与争议.我国应积极参与开发规章环境管理规则的谈判,提出"中国方案",主张开发规章应体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第十一部分执行协定》的有关规定,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