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业信息 快讯[手机端] 政策研究 文献资源 标准规范 科研成果 企业展厅 文献传递 在线咨询 开放利用 高级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本站发布:2017-11-02 】【阅读14次】【字号
颁布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  1988-10-04
发文字号 :  法[交]复[1988]44号
作用地域 :  → 中国
所属领域 :  >>> 海洋信息总论
>>> 海洋贸易
>>> 海洋交通运输业 >>> 海洋货物运输
>>> 海洋交通运输业
(^_^)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粤法经字第235号函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我们认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本案承运人预见到以水尺计重和航行中开舱晒货会产生误差及损耗,但在托 ........
(请点击原文链接或QQ直接登录后查看全文)

人工关键词 :  承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 收货人; 托运人; 提单; 广东省
自动关键词 :  承运人; 提单; 收货人; 海上货物运输; 托运人; 卸货港; 广东省; 海底地层
原文文种 :  中简
入库时间 :  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