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业信息 快讯[手机端] 政策研究 文献资源 标准规范 科研成果 企业展厅 文献传递 在线咨询 开放利用 高级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失效]
【本站发布:2017-11-02 】【阅读7次】【字号
颁布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  1989-12-23
发文字号 :  法[交]发[1989]39号
作用地域 :  → 中国
所属领域 :  >>> 海洋管理 >>> 海洋综合管理 >>> 海域使用管理
>>> 海洋信息总论
>>> 海洋管理 >>> 海洋综合管理
(^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颁布实施已有半年,有些地方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仍在受理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应予纠正。现通知如下:

一、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我院新规定的收案范围,积极受理所辖水域内发生的案件。

二、除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继续受理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
(请点击原文链接或QQ直接登录后查看全文)

人工关键词 :  海事法院; 海商案件; 上海; 管辖权; 武汉
自动关键词 :  海事法院; 海商案件; 上海; 管辖权; 武汉; 散鳞镜鲤; 远洋拖轮; 兴国红鲤
原文文种 :  中简
入库时间 :  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