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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实行原产地业务创新措施的复函
【本站发布:2017-05-31 】【阅读3次】【字号
颁布机构 :  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 :  2015-05-08
发文字号 :  税总函[2015]41号
作用地域 :  → 中国
所属领域 :  >>> 海洋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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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关于申请实行原产地业务创新措施的函》(福关原函〔2015〕44号)收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署加发〔2015〕115号)已明确同意实施你关来函所述相关原产地业务创新措施。经研究,现就有关措施的实施复函如下:

一、关于在通关过程中使用原产地电子证书取代纸质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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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关键词 :  海关; 福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试验区
自动关键词 :  海关; 福建; 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岸电; 报关单; 试验区; 中国海
原文文种 :  中简
入库时间 :  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