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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加贸司关于深圳海关再生塑料原料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复函
【本站发布:2017-05-28 】【阅读12次】【字号
颁布机构 :  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 :  2016-01-11
发文字号 :  加贸函[2016]3号
作用地域 :  → 中国
所属领域 :  >>> 海洋环境保护业
>>> 海洋信息总论
>>> 海洋科学研究
>>> 海洋社会团体与国际组织 >>> 海洋社会团体 >>> 海洋专业团体
(^_^)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新生赞记塑胶原料(惠州)有限公司办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相关手续的函》(深关加函[2015]586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商务部外贸司,意见如下:

一、根据2014年12月19日下发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4]90号),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3915200000)、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3915909000)属加工贸易禁止进口商品,自2015年1月1日起不予办理手册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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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关键词 :  海关; 深圳; 再生; 环保
自动关键词 :  海关; 深圳; 再生; 环保; 瓜达尔港; 海洋气旋; 蒸汽机船; 三桅帆船
原文文种 :  中简
入库时间 :  201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