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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
【本站发布:2014-11-13 】【阅读15次】【字号
颁布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  2001-02-18
发文字号 :  [2000]交他字第12号
作用地域 :  → 中国
所属领域 :  >>> 海洋保险与社会保障业 >>> 海洋保险
>>> 海洋科学研究
>>> 海洋船舶工业
>>> 海洋交通运输业
(^_^)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367号《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直接损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有关规定,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亦不属于保险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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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关键词 :  船舶; 航道; 保险公司; 沉船; 舟山; 长江口; 船公司; 海运公司
自动关键词 :  船舶; 航道; 沉船; 保险公司; 舟山; 海运公司; 长江口; 船公司
原文文种 :  中简
入库时间 :  2014-11-13